银行安全不能区分“内部和外部”。如何防范场

12月2日,一则“取款170万元的人进入银行被抢劫重伤,当事人认为银行保安不帮忙应承担责任”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关注。据网友发布的消息,去年7月,他在河南郑州农行中牟白沙支行取款后,在银行门口被抢劫。他与歹徒在银行门口纠缠了约20分钟,但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仍无动于衷。最终,歹徒逃离了现场。该网友面部严重受伤,一只眼睛失明。有媒体联系到发帖人倪先生,判决结果显示,歹徒最终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我认为银行在这件事上也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 。当顾客倪先生退出时从银行取出170万元现金,刚走到网点外20米,就被持自制枪抢劫,光天化日之下打斗了约20分钟。然而,本应保护储户安全的银行保安部队却被指责“监视”现场。悲剧发生了,大家有理由问,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的极限在哪里?是应该停在营业厅的玻璃门前,还是应该延长到顾客可以带着大笔资金安全离开的最后一刻?事实上,银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际责任来保护余额客户的杯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银行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精神明确指出对企业的主动保护f 生命和财产。至于银行本身,其内部规定也将“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储蓄业务正常发展”列为重点任务。本案中,歹徒王某某承认自己多次在银行逗留,可见危险并非毫无征兆。倪先生提前预约提取大笔现金。银行完全有能力也应该预见到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比普通客户更高的警惕或护送措施。然而,大家看到的是,安全责任感似乎与顾客提取现金的数量并不成反比:押运的内部流程严格而复杂,但对于携带大额资金离开的顾客来说,却可能突然缺乏保障。银行的日常运作是肉眼可见的,有一个奇怪的现象被认为是令人兴奋。在风险防控的某些方面,银行表现得有些过激甚至有些严厉。不久前,个人存取款超过5万元现金时,经常要面对柜台询问资金来源或用途的问题。这种基于反洗钱风控的“盘问”虽然有时会打扰客户,但也体现了机构对异常资金流动的高度警惕。然而,这种警惕似乎有一个“旋转门”:当客户完成所有手续并实际持有大量现金时,其所带来的物理风险可以忽略不计。银行内部安全规定复杂。比如,在提货、配送钱箱时,“车必须停在现场,人员必须护送到现场”。等车时严禁在柜台外携带现金。然而,从外部来看,当客户周一取款时它们的价值超过了普通钱箱的价值,经常出现“顾客提取大量现金后离开”的情况。这类品种mga标准对内对外将所有风险转移给顾客,给人一种“离开柜台就不负责”的印象。具体来说,涉事银行回应称,工作人员并没有立即注意到盗窃行为,因为他们的视线被汽车遮挡,几分钟后就叫来了警察和救护车。但这与倪先生的说法不符,他“挣扎了大约20分钟”,“看到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站在门口看守”。即使按照银行的指示,事件发生与报警之间也有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干预,一切都指向“人防”这个主要环节的安全保障体系出现了故障。银行安全不应该只是数据记录摄像头紧急情况后的监测和报告,而且是能够立即干预的积极、动态的现场存在。当顾客在银行入口处的控制区内与歹徒搏斗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保安部队的缺席都是对安全义务履行的打折扣。事件发生后,多家银行的回应也暴露了业内对此问题普遍存在的模糊性。有银行表示,保安可以应客户要求,护送携带武器的客户到门口停车场,“但距离不会太远”;另一家银行客服直言“没有相关规定”,客户要自行与分行协商;有业内人士坦言,即使有规定,“但也不一定能按照规定执行”。分散、被动、高度依赖客户主动性,显然与我们所面临的客观高风险不相符。提取大量现金。安全不应该成为客户“视情况”或取决于某个分支机构是否“周到”而需要申请的附加服务。它应该成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银行的银行”储户遭遇的盗窃事件应该是一个改变观念的机会。这提醒我们,金融安全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仅包括账号的准确性和网上交易的加密性,也必然涵盖现金实物交割过程中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银行的安全责任不能机械地以物理门槛来界定,而必须以风险能否控制和预测为基础。针对大额提现的客户,建立一套标准和主动的安全改进流程,如危险预警、专人护送、安全转运护航等这既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需要,也是一个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对“客户至上”理念的最基本践行。一起盗窃案夺去了一个公民的眼睛,也照亮了金融服务业一个被忽视的阴暗角落。当前形势下,我们不仅要严惩犯罪分子,更要筑牢安全大坝。银行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财富。这种保护必须贯穿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直到客户安全离开。只有将安全责任的边界从柜台拓展到风险末端,银行才能真正成为人民财富最可靠的避难所。 (作者: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