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干旱、地震……山东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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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5]号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2月19日(本文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第一条 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防灾减灾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草案、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应急预案等规定。根据《山东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林草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灾害分级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洪救灾自然应急预案》和抗旱救灾法规和预案执行。第三条 自然情况调查评估应对所有灾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严谨、遵循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注重结果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全面判断灾害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分析总结应对措施、分析总结。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工调查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其他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参加。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支持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评估工作。第五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评估。初步判断符合启动条件的,决定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镇政府作出决定。第六条 对下列重大或者一般性自然灾害,人民政府可以加强调查分析: (一)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虚假报告、隐瞒报告或者虚假签证、信息公告的; (三)公众对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提出质疑的; (四)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有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防灾应急工作的; (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其他需要升级调查评估的。关于升级调查评估的决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七条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办理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下列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酌情派出工作组,对本地区进行监督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所列行政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定期安排调查评估进展情况,审查调查分析报告并提出意见: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责令区镇政府加强调查评估;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的e 框架且严重逾期; (四)调查评价存在程序不规范、描述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第八条 负责调查评估的国家政府决定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有关灾害相关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人员参加。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为负责调查审查的镇政府负责人或者负责调查审查的部门负责人。成员必须具备自然灾害调查和评估所需的知识和专业知识。第九条 调查评估组通常分为综合组、灾害组、处置组、管理组,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组。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以及综合协调、沟通保障、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汇总上报、问题指示等工作。 (二)救灾小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事件、原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做好准备和准备。提交灾害调查报告。 (三)处置小组。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的调查评价,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编制并报送灾害应对调查评价报告。 (四)管理小组。负责调查分析导致灾害后果的管理原因,调查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履职情况,对具体事件进行专项调查,对发现的责任问题提出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编制并报送管理原因报告。煽动报告。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聘请具有自然灾害经验的专家。具有该品类相关专业技能且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其中。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供专业支持。调查评价组可以根据调查评价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自然灾害有关的情况,调取有关物证、书证和其他重要事实。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资料收集。收集、汇总灾害损失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防灾减灾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录像、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勘察。检查灾害现场,调查灾害发生情况,核实相关信息,走访受灾群众,收集现场证据,进行访谈采访,发现问题线索,查明关键情况。 (三)分析评价。进行统计、比较、模拟、推演,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灾害机理、影响和人员伤亡原因原理,组织专家论证,回顾防灾应急工作,研究存在问题的根源,研究提出措施和建议。 (4) 生成报告。整理、总结相关调查评估结果,撰写有证据支持的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安排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误报、隐瞒灾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进行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卷访谈、模拟分析等方式,查清相关问题,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调查审查组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立即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如果调查并评估组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因职务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处理。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灾情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地区概况,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历史同类案例比较,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灾害性质认定等。 (二)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灾害风险识别与评估等体系建设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体系和防灾减灾能力。 (三)灾害处置。自然灾害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 (四)审查意见。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防灾救灾现状和影响,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在调查分析中形成意见和结论。 (5)具体事件。需要专项调查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对具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评估意见和结论专项调查。 (六)压实责任。对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案和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和处置的措施和建议。第十五条 调查评价报告应当经调查评价组全体成员讨论、批准并签字。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原因、性质、责任和处理建议意见不一致的,调查评估组组长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附上各种意见和解释,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报告须经负责的镇人民政府批准。le 用于调查和预览。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调查审查期限和调查审查报告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立即组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召开教育警示会、制作教育警示片,汲取灾害教训,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投资获批后一年内调查评价牵头部门应当根据调查评价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然灾害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相应财政级别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